申请人: 香港XX基建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
被申请人:XX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
基本案情
XX财务集团自1995年12月开始同XX省人民政府商谈XX高速公路的投资问题。在1998年9月,由XX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(以下简称“X高速公路公司”)与XX财务集团签订了第一份协议书。1998年10月28日,X高速公路公司和XX基建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签订了《中外合作投资建设及经营XX高速公路合同》和章程,约定收益分配方式为:合作期内合作公司可分配利润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。X高速公路公司上报国家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。1999年12月28日,在国家计委和相关部门的批复下达以前,XX高速公路由被申请人投资兴建完成并通车。2000年4月30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计委批准。2000年10月28日又重新签订了合同、章程。2001年3月6日签订《中外合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修改协议书》(以下称“修改协议书” )以及备忘录。2001年4月3日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。但是未报外经贸部备案。2001年3月,XX公司支付1000万元诚意金。2001年6月6日,X高速公路公司办理了合作公司工商登记手续,领取了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”的营业执照副本。2001年7月24日,XX公司注入注册资金5290万美金,X高速公路公司出资29120万。2001年8月,合作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,通过决议将港方在公司形成的股权和收益质押给XX发展银行。2001年11月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。2002年初,在申报公路经营权转让审批手续时,XX省人民政府发现《修改协议书》违反国家计委的批复,严重损害国家利益。2002年3月8日,XX公司总裁金X表示“愿意按国家计委批复办理”。2002年3月19日,根据3月8日的会议精神,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函[2002]76号《关于XX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指出:(1)公路经营权按照《公路法》的规定办理;(2)国家计委的358号文件也是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依据;(3)《修改协议书》违反国家计委的批复和政府的规定,属于越权和违规行为,是无效的;(4)省交通厅对合作公司执行国家计委批复的方案(包括收费年限和分配比例)进行研究,研究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,在此之前,不得按合资公司运行。2002年5月27日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洽谈,坚持双方之间的全部合同文件有效,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改变合作方式。2002年6月13日, 被申请人致函给申请人,再次提出改变合作方式,申请人回函表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2002年9月6日,XX省外经贸厅发出《关于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省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要求双方执行XX省人民政府76号文件,遵守国家计委的批复,对合作合同和章程进行修改。2002年11月19日,申请人向XX省人民政府就XX省外经贸厅的上述文件申请复议,2002年12月,XX省人民政府决定中止行政复议。此后,双方坚持各自的意见,未达成有效的协议。2005年12月26日,XX公司提出仲裁申请。
案件进展情况
1、2005年12月26日,申请人的提出仲裁请求
2、2006年6月23日,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
3、2006年6月23日,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
4、2006年8月11日,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
5、2006年8月11日,申请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和被申请人补充答辩
案件结果
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各自收回投资,仲裁委按撤案处理。